企業納稅年度發生虧損怎么解決?
答:所得稅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舉例:假設某企業2018年虧損50萬元,以后五年彌補虧損前分別有所得額2019年5萬元、2020年7萬元、2021年9萬元、2022年12萬元、2023年15萬元,每年用當年所得彌補虧損后所得額均為零。因此,從2018年到2023年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五年共彌補虧損額48萬元,還剩2萬元虧損。

去年虧損今年盈利所得稅怎么繳納?
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并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如果彌補虧損后仍有利潤,是要按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如果彌補虧損后仍有虧損,可以不用預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可抵扣虧損及稅款抵減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會計處理上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數額,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
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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