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的應納稅所得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嗎?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因此,企業清算時,可以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怎么做賬?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無需特別做分錄,只需將本年稅后凈利直接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就可以了。轉入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借方余額就是未彌補的虧損。如果轉入后,該科目為貸方余額,則為彌補虧損后的留存收益。
虧損可以用以后連續5個會計年度內的稅前利潤彌補。也就是說,在虧損后連續的5個會計年度內,企業獲利,可先彌補虧損,補虧后若還有盈余,才叫企業所得稅。如果超過5個會計年度,企業獲取的利潤必須先交企業所得稅,然后,才能用稅后的凈利去補虧。
所謂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是指在會計處理上,如果上年的凈利潤為負(或以前各年的凈利潤總和為負),本年的稅后凈利潤要首先彌補掉這部分虧損,才能作為可供分配的凈利潤,來計提公積金、公益金或者分紅。
針對企業清算的應納稅所得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嗎的這一問題,文中已作出詳細的解答,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怎么做賬?獲取更多財務會計知識,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網的更新。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