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怎么核算預計負債?
預計負債是指企業很可能產生的負債。開發企業的預計負債,包括對外提供擔保、商業承兌票據貼現、未決訴訟、商品房屋質量保證等,應設置“預計負債”科目并按負債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預計負債的計量,可分為如下兩種情況來考慮。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金額范圍的,可按該范圍的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定。
企業按規定的預計項目和預計金額確認的預計負債,應記入“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等科目的借方和“預計負債”科目的貸方,作如下分錄入賬:
借:管理費用
營業外支出
貸:預計負債
實際償付預計負債時,按原預計數記入“預計負債”科目的借方,按實際支付數記入“銀行存款”科目的貸方,按其差額記入“管理費用”或“營業外支出”科目的借方或貸方。如實際支付違約賠償金額大于預計數時,應作如下分錄入賬:
借:預計負債
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預計負債”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預計尚未支付的債務。
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個金額范圍,并只涉及單個項目,可按單個項目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如果所需支出涉及多個項目,可按各種可能發生額及其發生概率計算確定。

企業確認預計負債的條件是什么?
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的,企業應將其確認為負債:
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這與作為潛在義務的或有負債不同;
2、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這里的"很可能"指發生的可能性為"大于50%、小于或等于95%";
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符合上述三個確認條件的負債,其金額應當是清償該負債所需支出的佳估計數。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金額范圍,則佳估計數應按該范圍的上、下限金
額的平均數確定。
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個金額范圍,當或有負債涉及單個項目時,佳估計數按可能發生金額確定;當或有負債涉及多個項目時,佳估計數按各種可能發
生額及其發生概率計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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