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委托加工消費稅怎么計算
答:不屬于委托加工情形: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消費品;(貼牌)
2.是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再接受加工消費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消費品。
具體的計算公式:
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受托方應納增值稅=加工費×17%

購進用于生產的已稅白酒能否抵扣繳納的消費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第五條規定,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包括以外購已稅白酒加漿降度,用外購已稅的不同品種的白酒勾兌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對外購已稅白酒進行調香、調味以及外購散裝白酒裝瓶出售等)外購酒及酒精已納稅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不予抵扣消費稅。
因此,外購已稅白酒生產優質白酒是不能抵扣已納的消費稅。
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消費品繳納的消費稅準予扣除也是有一定條件的,必須用來生產應稅消費品,才能準予扣除,主要有以下幾項:
外購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外購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外購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球桿;外購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一次性筷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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