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營改增如何征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六、其他納稅事項
(一)原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營業稅的金融機構,營改增后繼續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
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金融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財政廳(局)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營改增后,哪些項目可以差額征稅?
金融商品轉讓。
經紀代理服務。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的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
航空運輸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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