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上月工資如何計稅
關于補發上月工資如何計稅,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規定,會計學堂梳理了一些地方稅務局的答復,并選取了有代表性的答復整理給大家.
根據《青海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補發工資等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7年度第2號)自2017年2月26日起規定:"一、企業因資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職工工資,且在企業會計賬簿中按月計提,并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將補發工資按照納稅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由于職務晉升、工作調動、新進人員定級等原因,按照相關工資政策規定標準調資補發以往月份工資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將補發工資分攤與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納稅人取得不符合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補發工資,應將補發工資與當月工資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他稅務機關的對問題的答復
1.《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補發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3號規定,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因政策性調資、職務晉升、新員工定級、單位籌建期或資金困難等原因補發以前月份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單位應將個人所補發工資、薪金歸屬到工資、薪金所屬月份重新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減去已繳個人所得稅,計算出應補個人所得稅,并于補發工資、薪金當月申報繳納.代扣代繳單位應留存補發工資、薪金相關證明資料備查.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補發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宣傳和征收管理.
2. 北京地稅關于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問題的答復:關于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在這方面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應于取得所得時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單位補發工資,應合并補繳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補發上月工資如何計稅,會計學堂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地方稅務局的答復,我們看到,各地的理解確有不同.在實務中,我們建議需要向當地稅務機關咨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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