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有哪些
預付款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預先向對方支付的部分金錢.就預先給付而言,預付款與定金具有某些相同之處,但兩者是不一樣的.下面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詳細分析.
一、性質不同.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內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債的義務,而是債的擔保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為.而預付款則是主合同的內容之一,給付預付款是履行主債的行為.
二、作用不同.預付款的作用在于幫助對方解決資金上的困難,使之更有條件適當履行合同,具有支援性;定金雖然也有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還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在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爭議時,還可以起到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預付款則沒有擔保和證約的作用.
三、效力不同.預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回.定金則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時,定金是收回還是抵作價款,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并非一定抵作價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具有違約懲罰性.而預付款則沒有.
四、支付方式不同.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方可成立.預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五、適用范圍不同.定金在合同中運用廣泛,不僅適用于以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也可以適用于其他有償合同.而預付款一般只能適用于以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

合同未履行發生的違約金的稅務處理
合同未履行,經營業務未發生,購買方違約支付的違約金應該繳納增值稅嗎?實務中的有一類觀點認為:合同未履行時收取違約方的違約金,由于未發生發票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行為,不應開具發票.同時,因未發生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服務等增值稅應稅行為,無須繳納增值稅.
會計學堂小編認為,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由于合同未履行,經營業務未發生,購買方違約支付的違約金,不應開具發票,不構成銷售行為,因此,不屬于應征消費稅范圍.無須繳納增值稅.
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有哪些,以上就是關于兩者之間的區別的詳細介紹.區別主要表現在性質、作用、效力、支付方式和適用范圍上.更多關于預付款和定金相關的財稅知識,歡迎登錄會計學堂,實務經驗豐富的答疑老師為您答疑解惑,助力財稅人員提升實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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