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股票繳增值稅的會計分錄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企業出售股票屬金融商品轉讓,另依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的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應通過"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具體分錄如下:
(一)、股票實際轉讓月末,產生轉讓收益分錄
借:投資收益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二)、股票實際轉讓月末,產生轉讓損失分錄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投資收益
(三)、交納增值稅分錄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四)、如果年末"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有余額,則需做相反分錄結轉

出售股票繳增值稅基本規定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同時,文件還明確了"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然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二)、一般納稅人企業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適用3%征收率.
上述就是出售股票繳增值稅的會計分錄有關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在實操過程中還有的問題,可以咨詢會計學堂老師們,共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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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