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未計提如何結轉?
答:實際上,可以按有很多人這么理解計提是指發放工資,而工資還未分配到有關成本項目: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等
而分配或結轉工資是指把當月發放的工資分配到有關成本項目是:
借: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實際月末結轉的是費用等的結轉,這是損益類科目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必須做的轉入本年利潤,當月應無余額,這些其實與工資發沒發沒有關系了.
工資的處理無非是先發放(有人認為的"計提"概念,從銀行提現金發放)再分配和先分配(正常所謂"計提"的概念,是因為工資當月不能發放,權責發生制原則所引起的)后發放的問題,一般是
第一種情況:先發放(有人認為的"計提"概念,從銀行提現金發放)再分配
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等
分配
借: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第二種情況:先分配(正常所謂"計提"的概念,是因為工資當月不能發放,權責發生制原則所引起的)后發放
分配(或者叫計提)
借: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等
匯算清繳期前未實際支付仍掛賬的工資,在之后清繳年度又實際支付了,該怎么處理稅務?
1.應付工資掛賬,在匯算清繳期內,即下年度5月前未實際支付,仍掛賬的,不能抵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2.清繳完年度企業所得稅之后,又實際支付了該掛賬應付工資,則應在支付年度進行稅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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