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機構調撥固定資產視同銷售做處理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閣發【1998】137號):
非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應作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非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1)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2)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分公司之間固定資產調撥分錄如何做?
調入
借:固定資產
貸:營業外收入
調出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母子機構調撥固定資產視同銷售做處理嗎?根據以上規定,該公司調撥的機器設備如果用于生產使用,而不是用于銷售,無需按視同銷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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