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資金賬戶的利息怎么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國務院令2007年第502號)第二條的規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儲蓄機構取得人民幣、外幣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
證券公司不屬于上述金融機構,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利息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的證券保證金有利息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870號)規定,從2008年10月9日后個人在證券公司的證券保證金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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