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取暖補貼計入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一)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對于取暖費是否屬于上述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國家稅務總局沒有統一的規定,在實務操作中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了適合本地的規定,一般采取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取暖補貼或報銷的取暖費在一定額度內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規定標準部分,并入當月工資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由于單位性質不同,目前個人領取采暖費分為多種情況,在征免采暖費個人所得稅方面,以下各地關于個人所得稅的文件供參考:
一、根據《河北地方稅務局關于取暖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08〕236號):
對于采暖費實行“明補”的情況,其中規定:對公務員工資改革已到位的駐石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按照《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人事廳關于駐石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宅取暖補貼發放問題的通知》(冀財預[2008]86號)規定的標準(一個取暖期的取暖補貼計發標準:本人10月份當月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生活補貼、工作津貼之和)取得的取暖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分攤到取暖期所屬月份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非駐石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和其他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職工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取暖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分攤到取暖期所屬月份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各類企業職工取得的取暖補貼,分兩種情況執行:一種是當地政府對企業的取暖補貼發放標準有具體規定的,按政府規定執行;沒有具體標準的,可參照當地政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取暖補貼標準執行,但企業職工取得取暖補貼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3500元,在標準內據實扣除。
另一種是企業職工取得的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或超過3500元最高限額的取暖補貼,應分攤到取暖期所屬月份計征個人所得稅。
同時,對于取暖補貼仍然實行“暗補”的企業,或企業職工不需要負擔取暖費的,企業職工取得的取暖補貼收入,應在發放月并入其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職工取暖補貼計入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一)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對于取暖費是否屬于上述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國家稅務總局沒有統一的規定,在實務操作中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了適合本地的規定,一般采取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取暖補貼或報銷的取暖費在一定額度內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規定標準部分,并入當月工資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由于單位性質不同,目前個人領取采暖
二、《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職工個人取得冬季取暖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黑地稅函〔2006〕52號)規定,職工個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補貼,以工資形式發放的,應全額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的,每人每年不超過3000元的,可不作為個人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000元的,就超過部分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務交通補貼等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甘財稅法〔2018〕15號)第三條規定,關于個人取得的取暖補貼收入征稅問題。對個人按規定標準取得的取暖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按以下政策執行:
(1)當地政府對取暖補貼發放標準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2)當地政府對取暖補貼發放標準沒有具體規定的,發放單位應制定合理的取暖補貼方案,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超過規定標準的取暖補貼,可分攤到取暖期所屬月份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遼地稅發[2002]4號)規定,個人領取的采暖費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吉林省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采暖費補貼發放方案》(吉建辦【2006】65號)第七條規定,職工按標準取得的采暖費補貼,依據有關規定不計入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免征個人所得稅。
六、《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職工采暖費補貼有關事項的通知》(長府發【2006】26號)第六條規定,職工按標準取得的采暖費補貼,依據有關規定不計入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免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可見,部分地區規定有暫免征稅規定的按各地規定執行,沒有特殊規定的則按前款規定超過規定標準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一并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遵照當地個人所得稅規定條款。
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所得有哪些
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文件,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 納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 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 離休生活補助費;
(8)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9)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資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 賬戶所得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A住房公積金;B醫療保險金;C基本養老保險金;
D失業保險金;
(10)另據國稅發[1994]89號文規定,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包括獨生
子女費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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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分為多種情況,在征免采暖費個人所得稅方面,以下各地關于個人所得稅的文件供參考:
一、根據《河北地方稅務局關于取暖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08〕236號):
對于采暖費實行“明補”的情況,其中規定:對公務員工資改革已到位的駐石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按照《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人事廳關于駐石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宅取暖補貼發放問題的通知》(冀財預[2008]86號)規定的標準(一個取暖期的取暖補貼計發標準:本人10月份當月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生活補貼、工作津貼之和)取得的取暖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分攤到取暖期所屬月份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非駐石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和其他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職工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取暖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分攤到取暖期所屬月份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各類企業職工取得的取暖補貼,分兩種情況執行:一種是當地政府對企業的取暖補貼發放標準有具體規定的,按政府規定執行;沒有具體標準的,可參照當地政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取暖補貼標準執行,但企業職工取得取暖補貼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3500元,在標準內據實扣除。
另一種是企業職工取得的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或超過3500元最高限額的取暖補貼,應分攤到取暖期所屬月份計征個人所得稅。
同時,對于取暖補貼仍然實行“暗補”的企業,或企業職工不需要負擔取暖費的,企業職工取得的取暖補貼收入,應在發放月并入其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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