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積分購物應該如何繳納增值稅 ?
考慮到納稅人在實際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時,已按照貨物、服務的交易金額開票或征稅。因此,無論會計上對積分如何處理,對于贈送給消費者還未兌付的積分,建議作為不征增值稅處理較為合理。
積分到期之前,消費者憑積分抵扣或免費領取相應的貨物或服務時,兌付單位對交付的貨物或服務建議按照視同銷售原則,征收增值稅。

如何計算增值稅?
1、銷售額的確認: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確定,即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2、含稅銷售收入=銷售額*(1+17%)
=銷售額+銷售額*17%
=銷售額+銷項稅(或進項稅)
3、銷項稅額(或進項稅額)=含稅銷售收入/(1+17%)*17%=銷售額*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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