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已辭職員工發放獎金怎么申報個人所得稅?
答:如果當年該員工在任何單位均未使用過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可以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編輯納稅人信息,將狀態由"非正常"修改為"正常",再從"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報表"錄入數據,進行申報.
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的,應分兩種情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總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
費用扣除額的,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由于上述計算納稅方法是一種優惠辦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人,該計算納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對于全年考核,分次發放獎金的,該辦法也只能采用一次.
用人單位對職工的其他處任職所得是否有代扣代繳義務?
通過以前稅法政策的學習,我們知道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若非本單位的派遣安排任職,在別的單位任職與本單位沒有關系,即使本單位知道其在其他單位任職有所得,也無須為其在別的單位任職取得的所得進行代扣代繳.
在其他處任職的員工,應該就其從兩處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選擇一個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自行申報,合并計算并補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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