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風險準備金會計分錄

2018-11-20 16:0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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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風險準備金會計分錄,和提取一般準備金只是在科目上有一點點的區別而已,他們一般都是在年末才進行計提,根據稅法相關規定的稅率進行提取后,還可以在稅前進行扣除。下面由會計學堂的小編將為大家講解一下,歡迎大家點擊閱讀。

提取風險準備金會計分錄

風險準備金提取時會計分錄:

(1)按年末在保余額法律規定的計提比例提取

借:營業費用(管理費用)-未到期責任準備

貸:未到期責任準備

(2)按年末凈利潤計提

借:利潤分配--風險準備金

貸:一般風險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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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提的風險準備金能否稅前扣除呢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證券行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證券類準備金和期貨類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二、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按照以下規定繳納或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等,準予稅前扣除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準予稅前扣除

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準予稅前扣除

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0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按照以下規定計提的巨災風險準備金,準予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稅前扣除:

由此可見,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在稅法規定的提取范圍內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關于上述內容:提取風險準備金會計分錄,應該清楚明了,其提取的準備金在稅法規定范圍內還可以扣除。希望本次回到能幫助你解決問題,如還有其他會計相關問題,歡迎在線咨詢,我們會盡快回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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