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交易方式下銷售收入怎么做賬?
答: 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一(1),即《收入明細表》第4行“銷售貨物”,填報從事工業制造、商品流通、采掘業、農業生產以及其他商品銷售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會計規定與稅法在收入方面的差異主要是時間性差異,本文主要就特殊交易方式下銷售收入的確認在稅法和會計規定上的差異作一個比較。
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規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即定價公允),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增值稅相關法規規定,售后回購已涉及有形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應在銷售環節確認收入并核算銷項稅金,實際回購環節核算進項稅金,增值稅款通過發票載明金額進行計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盡管會計與稅法對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表述不同,實際上兩者的處理原則、處理方式是一致的,即凡是按照公允價值進行交易的,都按銷售處理,實際工作中不宜過多糾纏兩者的差異。
增值稅相關法規與會計規定、所得稅相關法規就確認收入的售后回購不存在差異,對于會計規定、所得稅相關法規未確認收入的售后回購(即關聯方之間交易,定價可能不公允),增值稅相關法規也要求按照公允價值作為銷售處理,實際執行中可能會有一定難度,但稅務機關對于定價嚴重偏離市場價格的,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對于這一部分交易,企業應按公允價值開具或收到相應發票,盡管會計規定和所得稅相關法規方面允許不確認收入,而是作為融資行為處理,實際上也要求在確認融資收益或利息支出時參照公允價值標準進行確定。為減少增值稅相關法規與會計規定、所得稅匯算清繳規定的差異,建議企業對這一部分在賬務處理時不作銷售處理,只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好銷項稅金與進項稅金,做好增值稅申報繳納工作即可。

主營業務收入,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區別?
答: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其實是一樣的,不過營業收入是從會計專業術語(主要是利潤表)來講而已,就像錢、鈔票、人民幣都是一樣的概念,我們老百姓說是錢、鈔票,而國家稱之為人民幣,其實都是一樣的。
營業收入包含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企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從字面上可以理解,你主要經營東西產生的收入,除外其他的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列如A企業主要制造經營汽車的,那么他賣汽車的收入是主營業務收入,而制造汽車過程中產生的一些廢鐵,企業賣廢鐵的收入就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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