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金融資產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怎么做?
可供出售債務投資和可供出售權益投資有如下相同點:
1、取得投資時,支付的交易費用都計入投資成本;2、都按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3、公允價值變動都計入其他綜合收益;4、期末發生減值跡象時,都需要進行減值測試,若發生了減值,應計提減值損失。
計提的減值以后期間都可以轉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公允價值的暫時性差異變動時,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這個其他綜合收益作為一個過渡性的科目,核算的是資產未真正實現的損益。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那就是公允價值的持續下跌,且預計將來短期內不會回升,此時可以理解為損益真正實現,所以應將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轉入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站在會計的角度,同一項資產不可能“腳踩兩只船”,即一邊核算著公允價值變動收益,一邊計提著減值。這樣的做法不符合邏輯,所以不管之前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是損失還是收益,在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時,都應將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轉出,最終體現為資產減值的一種狀態。
一般情況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分錄可表示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其他綜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其中:
“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的金額=減值時的公允價值-減值時的攤余成本“其他綜合收益”科目的金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減值時的公允價值-減值前的賬面價值如果在減值前,賬面價值大于初始成本(此時相關其他綜合收益為貸方余額),因為特殊原因公允價值急劇下降,發生減值,此時其他綜合收益的貸方數應從借方轉出。
分錄可以表示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其他綜合收益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不同的處理技巧
可供出售債務投資和可供出售權益投資也有很多不同之處:1、對象不同——前者主要是債券投資,后者主要是股票投資;2、期末投資收益的確認不同——前者應按實際利率法確認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的金額=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后者按應享有的現金股利確認投資收益;3、減值轉回的處理不同——前者的減值可以通過損益轉回,后者的減值不能通過損益轉回,而應通過權益轉回。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債券投資與權益投資的減值轉回不同處理,可以這樣理解:雖然二者都是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屬性對其進行后續計量的,債務工具的波動受人為操縱的可能性較小,而股票等權益工具的價格波動比較頻繁,為防止企業股票虛假的減值恢復來調節利潤,準則如此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避免企業利用其波動操縱利潤,因此不通過損益轉回,而是通過“其他綜合收益”。分錄為:
可供出售債務投資轉回減值: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3貸:資產減值損失
可供出售權益投資轉回減值: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即可供出售債務投資減值轉回謂之“失之東隅,收之東隅”;而可供出售權益投資減值轉回謂之“失之東隅,收之桑榆”。
二者的另一個明顯的區別是,可供出售外幣債務工具因匯率變動引起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外幣權益工具因匯率變動引起的匯兌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

什么是特定業務預交所得稅,這個特定業務指的是什么?
1、“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本期取得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的預計毛利額填入此行。
2、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第14欄:“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已經預繳(征)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填入此行。
3、相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在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使用。
以上是關于債券,股票等特定金融資產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怎么做的內容,不知大家看過之后有沒有明白?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大家可以在線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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