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助收入如何稅務處理?
答:一、增值稅及附加.全面營改增以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69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對單位取得的各種名目的贊助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稅,要看單位因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才取得該項贊助費.單位如果沒有發生應稅銷售行為,而取得贊助,此項贊助收入系屬無償取得,不征收增值稅;反之,單位如果因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才取得贊助收入,其實這就是取得的對價,此項贊助收入系屬有償取得,應征收增值稅.同時要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的規定,看贊助費是否符合勞務收入確認的三個條件:收入與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完成程度能夠可靠地確定.如果符合,該贊助收入不同于普通的接受捐贈,應該作為該公司的營業收入,不應記入"資本公積"科目.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符合確認條件的贊助費應并入收入總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贊助方又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呢?
一、增值稅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用于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并規定,應按同類產品或購進商品的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依適用稅率計算繳稅.
自產或委托加工、外購貨物捐贈、贊助時,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并計繳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同時,可應受助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消費稅處理.
《消費稅暫行條例》和《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饋贈、贊助等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并規定應按照自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即按納稅人當月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加權平均計算納稅.因此,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捐贈或贊助時,應視同銷售,計繳消費稅.應稅消費品捐贈、贊助繳納的消費稅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三、企業所得稅.
貨物、財產、勞務的視同銷售.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因此,使用貨物、財產、勞務捐贈、贊助的,應視同銷售計繳企業所得稅.即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按照捐贈、贊助資產價值調增收入,按照捐贈、贊助資產賬面價值(即計入營業外支出的金額)調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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