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跨省提供勞務申報納稅怎么做?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538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臨時外出經營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87號)規定,
固定業戶(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亦回原地補開。對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征收率征稅。

建筑服務行業異地施工的增值稅如何繳納?
建筑企業異地提供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因納稅人身份不同,計稅方法的不同,預繳增值稅的計算方法和公式也不同。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總結: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人和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在服務發生地預繳的增值稅=回機構所在地應繳的增值稅。
上文就先簡單介紹了營改增后建筑公司跨省提供勞務申報納稅怎么做的相關問題。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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