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費用所得稅列支怎么處理?
答:企業扶貧支出,超標準部分需要做納稅調整
現行企業所得稅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各項捐贈,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基本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但是國家為了鼓勵納稅人對一些特殊事業、特殊地區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行為,在《條例》頒布后,又有針對性地調整了部分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標準。在本文筆者就國家特殊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標準及計算方法進行了整理。

納稅調整項目包括哪些?
納稅調整項目根據企業所得稅得來。
企業所得稅通常是按年計算、分期預交、年末匯算清繳的,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所得稅前利潤中予以調整的項目
所得稅前利潤中予以調整的項目包括納稅調整增加項目和納稅調整減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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