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的稅費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企業繳納的各種稅金中,按稅法規定,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都可以在稅前扣除。
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計提的土地增值稅可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如果企業按照規定應繳土地增值稅時計提土地增值稅,但因種種原因未繳入國庫,按照權責發生制應該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是會產生一個問題,那就是稅前扣除沒有合法票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因此,計提的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以稅前扣除需要分兩種情況來看:一是,企業按規定計提了土地增值稅,并在匯算清繳結束前(次年5月31日)繳入國庫,取得繳款書的,可以在稅前扣除;
二是,企業按規定計提了土地增值稅,但在匯算清繳結束前(次年5月31日)仍未繳入國庫,未取得繳款書的,在企業預繳所得稅時可以扣除,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繳相應企業所得稅(可以緩解資金壓力)。
計提稅金的業務一般發生在每個月的月末,對所有稅金做個核算的時候,需要上文介紹的相關分錄。感謝大家對于“計提的稅費能否在稅前扣除?”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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