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票費用可否入賬稅前扣除?
答:可以,但是只發生在以下的業務中:
1、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
以稅務機關或工會組織開具的《稅收通用完稅證》或《稅收繳款書》為稅前扣除憑證。
2、企業內部自制憑證稅前扣除項目
如工資單、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庫單、領料單、耗用匯總表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法院判決、調解、仲裁等發生的支出
以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付款單據等為稅前扣除憑證。
4、發生違約金、賠償費、罰款
......

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憑證可以用收據嗎?
對于所得稅前扣除的憑證類別,稅企之間經常有爭議,這里依據相關法規簡要表述一下,在實務中要多和稅務機關溝通,合理解釋無法取得發票的原因。
一、涉及的主要法規
(一)《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從上述所得稅相關法規來看,只是明確了取得合法憑證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是哪些屬于合法憑證并沒有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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