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前固定資產進項能否抵扣?
答:營改增前,不動產進項稅額是不能抵扣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以下稱36 號文件)的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四)進項稅額”部分第1 條明確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 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收捐贈、接收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 年抵扣的規定。

營改增后進項稅額抵扣應注意的問題
1,營改增后,公司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既用于按簡易辦法征收的建筑業老項目,也用于一般計稅的新項目,那么此固定資產的進項積額是否可以抵扣?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第(-)項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因此,建筑企業混用的固定資產可以全額抵扣
2融資租賃的不動產如何抵扣進項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關于上述內容“營改增前固定資產進項能否抵扣?”不知道大家是否都完全明白怎么來處理這個抵扣的問題了。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自己想要咨詢我們的,可以直接在線向我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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