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扣除怎么匯算清繳計算相關費用?
答: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研發費用在預繳所得稅時能加計扣除嗎?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的納稅人,應自行判斷和計算可享受的加計扣除優惠,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操作要求計算加計扣除,防止出現涉稅風險。
所以,研發費用在預繳所得稅時不能加計扣除,必須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才進行加計扣除。
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5條的規定:
1、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
2、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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