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接受捐贈的資產怎么計算價值大小?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九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捐贈資產的價值,按以下原則確認:
(一)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
(二)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
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捐贈時,應該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
根據上述規定,你單位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受贈實物的價值。

公益性捐贈的入賬價值怎么處理分錄?
入帳價值與遞延稅金的差額,入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公積中核算,代捐贈非現金資產處置后,該公積轉入資本公積——其他公積中核算,并可轉增資本具體為:
借:固定資產
貸: 現金或銀存:用于安裝等費用
遞延稅金——接受捐贈應交所得稅
內資企業的分錄
借:固定資產 (憑據金額+支付的相關稅費)
貸: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
遞延稅款外資企業的分錄
借:固定資產 (確定的價值)
貸:待轉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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