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綁銷售征收個人所得稅嗎?
答:不征收。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
“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捆綁銷售征收企業所得稅嗎?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捆綁銷售中的從貨物(贈品)作為企業商品的一種,在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時,不是作為視同銷售收入,而是作為銷售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屬于此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捆綁銷售征收個人所得稅嗎?對于在企業的捆綁銷售行為中個人取得的從貨物(贈品),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銷售企業也就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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