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以土地為主的股權的稅務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法規定,以土地為主股權轉讓主要涉及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及印花稅。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通過股權轉讓取得收入,應按“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然而對于直系親屬間的股權轉讓是否繳納個稅,國務院財稅部門尚無明確規定。
2、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
3、印花稅:依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繳納印花稅。簽訂股權轉讓書據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稅率為0.5%。
4、土地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免交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以下簡稱“48號文”)規定:“三、關于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因此,企業為了規避轉讓房地產過程中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常常會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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