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退房差價怎么納稅?
答:《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根據上述規定,該房地產公司2007年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該項目已全部竣工。企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清算后補繳的土地增值稅是否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土地增值稅清算后應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加收滯納金問題
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后,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提示:清算后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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