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場地租賃費和電費什么申報流轉稅?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因此,公司提供場地租賃和為設備提供用電不屬于一項銷售行為,是兼營業務,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增值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因此,公司應分別核算場地租賃費的營業額和銷售電費的銷售額。
綜上所述,企業應就收取的場地租賃費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收取場地租賃費要交哪些稅?
1、出租場地收入需要交納的稅金: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加、印花稅。
2、帳務處理
(1)取得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其他業務收入
(2)出租場地發生的費用支出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現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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