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出的二手車未繳車購稅怎樣補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23號)規定,
對于國家授權的執法部門沒收的走私車輛、被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并拍賣的車輛,其庫存(或使用)年限超過3年或行駛里程超過8萬公里以上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提供的統一發票或有效證明注明的價格確定計稅依據。
文件同時規定,對已使用未完稅車輛,納稅人在補辦納稅申報時,滯納稅款之日分別按以下情況確定:
1、納稅人提供的有效證明注明的時間超過3年(含)的或無法提供任何有效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3年追溯期確定滯納稅款之日。
2、對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而已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機動車行駛證標注的車輛登記日期確定滯納稅款之日;未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車輛合格證明上標注的出廠日期后60日確定滯納稅款之日。

車輛出售交稅的分錄怎么寫?
1、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2、收到款項
借:銀行存款 /應收賬款等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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