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商品報廢進項稅款轉出的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金,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
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一是自然災害損失;
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三是其它非正常損失。實際稅收征管中,自然災害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損失”范圍不夠明確,難以準確把握,存在爭議。為此,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報廢的材料和產品的進項稅轉出怎么做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解答完關于“庫存商品報廢進項稅款轉出的依據是什么”的內容之后,不清楚你們對于進項稅轉出的依據,是否都了解了?不了解的也沒有關系,可以來找會計學堂咨詢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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