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一批全文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的有關規定以及稅務機構改革推進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對涉及省級"三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稅收規范性文件是稅務機關行使權力、實施管理的重要依據,對納稅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影響重大.扎實開展稅務機構改革涉及的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實黨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重要舉措,有利于納稅人方便快捷辦理涉稅事項,有利于稅務機關依法行政,有利于改革后執法依據統一規范、執法工作銜接有序.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全文廢止4件稅收規范性文件.主要內容包括:
(一)全文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洋石油稅務系統管理體制調整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38號).該文件是因1994年國稅地稅分設而制發的,目前文件內容已不適用現實需要.
(二)全文廢止《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稅務稽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稅發〔1998〕75號).文件中涉及稽查制度的相關規定,部分內容已有新文件替代,部分內容規定的工作任務已完成.
(三)全文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注冊稅務師行業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國稅發〔2006〕1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4號).2件文件中部分內容已有新規定替代,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現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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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