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售商品收取的手續費怎么納稅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服務行業代售如何納稅?
稅法規定,代售銷商品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所謂代售貨物,是指受托銷售貨物,按實銷額進行結算并收取手續費。
該筆業務的手續費實際上包括兩部分,即商品差價和另外收取的手續費,對此應征收營業稅;同時應按對外銷售金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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