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收到分紅繳納什么稅?
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A公司收到10萬元,6萬元為投資收回,4萬元為投資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A公司分配給5位股東時,如股東是居民企業,如果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上述處理,如果股東是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吳某和甲有限責任公司各出資50%合伙設立A酒店(注冊類型為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2017年A酒店利潤100萬元,經納稅調整后的生產經營所得為150萬元.
A酒店將納稅調整后的生產經營所得全部分配給吳某和甲公司.

按照協議,吳某和甲公司各分得75萬元.對于這部分所得,吳某作為自然人,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255750(750000×35%-6750)元;A公司作為有限責任公司,應將A酒店分配的75萬元所得并入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看到這,小伙伴們應該都明白了,合伙企業不是不交所得稅,對于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要按照"先分后稅"的原則,計算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文小編介紹了合伙企業收到分紅繳納什么稅?關于這個內容,大家所了解的怎么樣呢?其實是按照先分后稅的原則,不了解的上文有案例分析供大家解答,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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