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如何調增調減?
答:第1列帳載金額填報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
第2列稅收金額經比較后填列 即比較本行第1列*60%與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1行*0.5%二數,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
如本行第1列>=第2列,本行第1列減去第2列的余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
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業務招待費調增金額如何繳稅?
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將年度會計報表《利潤表》
中的利潤總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稅的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各項成本費用稅前允許扣除的金額,并對照《利潤表》中的成本、費用,調整其差額。
一般均調減稅法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實際上相對調增了企業年度利潤。調增后的年度利潤,稅法上稱之為“應納稅所得額”
稅法上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是,當年實際入賬的業務招待費的60%和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兩者孰低取之,所以必然有一部分業務招待費是稅前是不允許扣除的。
應該調減實際入賬的業務招待費,在調減業務招待費的同時實際上已經調增了會計利潤為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用調增后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所得稅稅率,得出的應繳所得稅的金額已經包含了業務找到費調增利潤后應繳的那部分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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