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兩年抵扣的在建工程要怎么做分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企業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某房屋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某房屋)
貸:銀行存款
注:記入待抵扣的稅額一定要在第一次抵扣后第13個月時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什么方式取得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可以分期抵扣?
1、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可以2年分期抵扣。
2、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并于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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