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勞務分包出去的工程如何處理稅款?
答:稅務處理
1、營業稅時代。《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即差額納稅,稅率為3%。總承包人對分包不負有法定扣繳義務,由分包方自行繳納。
2、增值稅時代。按照《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建筑業采用簡易計稅,可扣除分包差額計稅,一般計稅時應全額納稅,但可以抵扣進項。
簡易計稅平移了營業稅的差額納稅政策。

分包工程對方該交什么稅?
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總承包人在支付分包工程價款時,應同時履行總承包人作為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代扣代繳分包工程的應納稅營業稅及附加,并填開《代收稅款憑證》交分包人作繳稅憑證。
總包人按規定應在月后十天辦理當前應納稅款納稅申報手續,在辦理申報手續時,應填報《地方稅納稅申報表(綜合)》、《地方稅納稅申報表(銀行申報)》及《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并攜帶《代收稅款憑證》存根聯到稅務機關或銀行辦理申報手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應詳細列明《地方稅納稅申報表(綜合)》中從承包工程總額減除的分包工程的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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