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款現在還能記入待攤費用嗎?
答:新準則取消“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原制度規定的待攤費用的會計處理:
對于原制度中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在新準則中歸類到“周轉材料”科目核算。
對于預付保險費、經營租賃的預付租金、預付報刊雜志費的處理,按預付的金額直接計入有關成本或損益類科目。
對于一次交納數額較大、需分攤的印花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等,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準則規定的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修理費)。

轉讓土地使用權要怎么進行稅務處理?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增值稅稅率為11%。具體到實務操作中,仍需區分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征免稅及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時間,也應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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