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申報的報關單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海關審結電子數據報關單后,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接到海關"現場交單"或"放行交單"通知之日起10日內,持打印出的紙質報關單,備齊規定的隨附單證并簽名蓋章,到貨物所在地海關遞交書面單證并辦理相關海關手續.

確因節假日或轉關運輸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逾期向海關遞交書面單證并辦理相關海關手續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事先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海關核準后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其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報關的,由收發貨人在申請書上簽章;委托報關企業報關的,由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雙方共同在申請書上簽章. 未在規定期限或核準的期限內遞交紙質報關單的,海關刪除電子數據報關單,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重新申報.由此產生的滯報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的規定辦理.
上文小編介紹了逾期未申報的報關單如何處理?上文有一些海關的相關政策,對于這個內容大家了解的怎么樣了呢?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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