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成本如何列支
答:視同銷售的成本可以在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因此,商場與商戶合同約定,免收第一年的物業費,屬于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包括對所有商戶都免收物業費)應該作為視同銷售申報繳稅。

視同銷售是按成本價入賬還是按計稅價格入賬?
符合視同銷售的貨物,在計算銷項稅額時,應按該產品的公允價格計算,也可以說是按照計稅價格入賬。
視同銷售即按照企業是銷售產品來計算,所以要按照公允價值來算。視同銷售的情況有: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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