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不征稅收入包括什么項目?
答:事業單位繳納企業所得稅,即使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后,也還是按照1999年65號文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65號文)在執行。
原65號文并沒有提出不征稅收入這個概念,僅僅提出來免稅收入,關于免稅收入,65號文中是這樣規定的:
應納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金額
上式中的收入總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規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具體是:財政撥款;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批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經財政部核準不上交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后利潤中取得的收入;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社會團體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免稅收入與不征稅收入的區別是什么?
免稅收入與不征稅收入的區別如下:
1、從根本上來說,免稅收入是國家優惠政策,對于某些該交稅的經營活動準予其不交稅,有可能是鼓勵此項經濟活動;而不征稅收入是本身不需要交稅的活動;
2、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和根源上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并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比如一些政府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
3、根據稅法的一些規定:免稅收入,本身已構成應稅收入但予以免除,屬于稅收優惠項目。具體包括以下4項: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
關于上文對“事業單位不征稅收入包括什么項目?”的理解,希望可以幫助到帶啊解答。涉及的干貨性質的內容比較多,大家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去閱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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