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業取得增值稅稅的發票如何入賬?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增值稅稅控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項目混開.
運費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入賬方式是:
借:銷售費用-運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銀行存款
綜上所述,營改增后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運費是含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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