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申請書》
分析評估階段,稅務機關可以與企業就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進行討論。稅務機關可以進行功能和風險實地訪談。稅務機關認為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企業應當與稅務機關協商,并進行調整;稅務機關認為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企業收到通知后,可以向稅務機關提交《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申請書》,并附送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申請報告。
(一)企業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資料。企業申請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同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和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資料,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啟動特別納稅調整相互協商程序的申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拒絕企業提交正式申請:
1.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擬采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不合理,且企業拒絕協商調整;
2.企業拒不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符合稅務機關要求,且不按時補正或者更正;
3.企業拒不配合稅務機關進行功能和風險實地訪談;
4.其他不適合談簽預約定價安排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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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