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去異地辦理外經證明需要準備什么內容
答: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
3、外出經營場所的相關證明或租賃合同及復印件(適用于納稅人到外埠銷售貨物的);
4、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及復印件(適用于納稅人到外埠從事建筑安裝工程的)。
5、稅務機關受理,審核并發證
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管理環節的部門受理納稅人填寫的申請,經審核無誤后,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外出銷售貨物的,證明有效期一般為30日;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6、核銷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納稅人應于10日內將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注明經營情況并加蓋印章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核銷手續。

分公司開具外經證如何繳納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的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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