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資金手續費如何做賬?
企業收到的財政專項資金,怎么做賬務處理?
1、實際收到專項撥款: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
2、撥款項目完成,形成各項資產的部分,按實際成本:
借:固定資產(或其它相關科目)
貸:有關科目
同時:
借:專項應付款
貸:資本公積----撥款轉入
3、未形成資產需核銷的部分,經批準
借:專項應付款
貸:有關釘目
4、撥款結余上交:
借:專項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政府的專項資金如何更正憑證科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文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而《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定,對于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要按資產實際受益年限分期計入當期損益,稅法與會計處理不同就會產生可抵扣性時間差異,對于政府補助的時間性差異,每個財務人員基本都能正確處理。
2009年6月1日,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財會[2009]8號)對搬遷補償支出的會計處理又進行了進一步明確規定,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文規定,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從該文可知,對于企業收到的政府搬遷補助,企業雖然按會計準則分期計入當期損益,但是在稅務處理上,只有在搬遷結束后,才會計算搬遷補償款與搬遷支出的凈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財務人員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把按會計準則分期計入當期損益的搬遷補助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即確認搬遷補償款的永久性差異,這同其他政府補助有著根本性區別。
另外,國稅函[2009]118號文規定,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人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這項文件同財稅[2009]87號)是有根本性區別。財稅[2009]87號)強調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財務人員在實際工作中要把握兩者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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