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所得稅調整哪些內容?
答:首先要明確所得稅上視同銷售的二個前提條件:一是會計上不做收入、但按所得稅上按規定必須做收入的,才構成視同銷售;二是只有資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了,才可能構成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
如一水泥廠,將自產水泥用于修建自己的廠房,這種情形下水泥只是換了種形態,從存貨轉為了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但水泥的所有權屬沒有發生轉移,所以所得稅上不需視同銷售。
如水泥廠將水泥捐贈給村里,此時水泥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如會計上不作銷售,所得稅上就要視同銷售。
調整視同銷售收入的同時,必須調整視同銷售成本。這個大家都能理解和接受,2014版及2017版的申報表在設置收入調整欄同時設置了成本調整欄。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都有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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