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分返利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7]167號文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金,并從其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金中予以沖減。
《企業所得稅行條例》第五條第七款規定:其他收入屬收入總額。
因此,納稅人收取的廠家返利應沖減進項稅金,同時應調減商品銷售成本,即等于增加企業利潤,也就是說貴公司在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對收取的返利,在扣除已繳的增值稅后,應將余額調增計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銷售商品返利滿足什么條件可稅前扣除?
根據《北京市地方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京地稅企〔2000〕445號)文件第四條規定,按照納稅人稅前扣除的五項原則進行判定,如果企業對商場的返利符合以下條件,可以在稅前扣除:(1)有明確的合同或協議標明返利的金額或比例;
(2)從商場取得能夠證明返利金額的發票,發票上必須寫明是銷售手續費或銷售返還;(3)在實際支付返利的當期稅前扣除,而不能作為預提費用進入銷售費用在稅前扣除。
如果不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企業對商場的返利視為銷售回扣,按照有關規定將不能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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