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兌損益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嗎?
答:不需要確認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需要遵守哪些原則?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需要遵守的原則:
一般情況下:
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負債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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