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季度預交企業所得稅應該如何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為:利潤總額=總收入一總成本及總費用,若為正數則按利潤總額乘25%繳稅,若為負數則不用繳稅 每年的第一季度可直接按 利潤表的累計數
數據進行填報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也就是說第一季度只要利潤表的利潤總額累計為負數,就不用繳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按季預繳是怎樣的明細處理?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季(月)預繳,年末匯算清繳”的征收方式。在按季預繳的方式下,應當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年初至當季季末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本年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所以題中:
1.第一季度虧損,應交的企業所得稅為零。
2.第二季度盈利,應當按照上半年應稅所得進行計算,不能僅按第二季度應稅所得計算企業所得稅。
3.第三季度盈利,應當按照一至三季度累計應稅所得計算出企業所得稅額,減去已預交的上述二季度稅款后,方為本季度應當預交的所得稅額。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計算預交所得稅的,在應付稅款法下,按照本次應當預交的稅款: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理,是不會出現題中所說的“金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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