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扣除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所得稅扣除規定中的廣告費是指企業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激發消費者的購買欲望,而支付給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費用;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廣告發布者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二者的根本性區別為是否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都是為了達到促銷之目的而支付的費用,既有共同屬性也有區別,由于現行稅法對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實行合并扣除,因此再從屬性上對二者進行區分已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企業無論是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通過廣告公司發布廣告,還是通過各類印刷、制作單位制作如購物袋、遮陽傘、各類紀念品等印有企業標志的宣傳物品,所支付的費用均可合并在規定比例內予以扣除。

廣告費如何結轉成本?
成本的核算總體思路:
因取得廣告收入或代理廣告收入而發生的相關廣告成本或代理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廣告成本
貸:現金、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
因取得其他服務收入而發生的相關其他服務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服務成本
貸:現金、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
根據你們公司當期發生的材料成本是否與廣告收入有關,可分別按上面的分錄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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